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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师“打”学生和20多年后学生找老师“报仇”,在法律上的性质有什么不一样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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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师“打”学生和20多年后学生找老师“报仇”,在法律上的性质有什么不一样呢?

问题补充: 近日,一段“毕业后,他用耳光报答当年的老师”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,引发全国网友关注。视频显示,洛阳市栾川县男子常某,将骑车的老师张某某拦在路边抽耳光,称因20年前上学时被该老师殴打,致心灵受伤。据悉,当年常某因为家里相对贫穷,在栾川县实验中学读书时,曾经被这名老师任意欺负践踏尊严,多次把他踩在脚底下连踹十几脚并踹头,对他带来持续多年的身心伤害,以至于毕业近二十年后仍然难以纾解,伺机报复。

1036人浏览更新于 2023-06-01 07:12:26
回答
共2个回答
2018-12-23 18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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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老师打学生只是一面之词,而常某暴打老师有自已公布视频为证,且有组织,有分工,有策划,其影响之坏,其行为构成犯罪。

2018-12-23 16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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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廿年前挨打案情模糊(个人口述),老师廿年后挨揍案情清晰(录像作证),你评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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